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的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壹)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註冊證明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並留存復印件;(二)提交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提交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告,並記入其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