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工作程序
1、接待。12315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中心應當認真接待消費者以電話、書面形式、互聯網或來訪等形式進行的投訴、申訴、舉報。
2、登記。對消費者的投訴、申訴、舉報要進行登記,對被訴方的姓名、單位名稱、電話號碼、郵政編碼、違法事實及有關線索、證據要詳細記載;對申訴舉報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訴要求要認真記載。舉報人不願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應當尊重其意願。
3、受理。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投訴、申訴、舉報,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進行受理。
4、處理。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適宜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的案件,由受理機關或管轄地工商所及時處理;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責分工,由有關職能機構辦理。
對屬於民事爭議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 第六條 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