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移意味著無形資產的出售。根據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設置“銀行存款”科目,“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根據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設置“無形資產”科目,根據差額設置“應交稅費”科目。
2.對於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仍保留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將部分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無權轉讓。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與轉讓相關的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無形資產攤余價值不能核銷。
出售無形資產做賬
借方: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無形資產(賬面余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小規模稅費-應交增值稅,
資產處置(倒擠、借貸)損益或營業外收入,
或者借:營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