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不是已經明擺著說了嗎?
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同樣,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何來“消費者合同無論怎樣都能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的理解?!
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妳的理解:“消費者合同和產品責任侵權這2個是否可按法條第壹句話那樣無條件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和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有問題,是壹般情況下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和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不是無條件適用,除了自主選擇外,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要是消費者沒選擇的話,就直接按法條說的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不就完了嗎”,怎麽完了?!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有利於消費者維權,怎麽就會“完了”?!沒選擇時,壹般是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但是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