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互聯網上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壹)通過網絡銷售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和作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互聯網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類案件是現階段工商部門查處最多的。
(3)網絡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大獎銷售。比如擁有中國人民網站的沙靈網絡公司,曾經在網上提出“建壹個10分鐘的網頁,就可以得到壹套房子”。
(四)利用互聯網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如北京普天新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有限公司司法文書網上不正當競爭案、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訴泉州實達思服裝有限公司“旗王”糾紛案。
(5)網頁抄襲。比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塗料廠起訴徐州某裝修公司。
(六)侵犯商業秘密。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絡的使用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騙人的虛擬商場和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使得商業秘密始終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態。比如利用管理網站的便利,隨意竊取、披露或使用網絡企業和個人具有商業價值的機密信息;員工使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遞企業的機密商業信息;FTP文件傳輸、BBS公告板系統、新聞組和遠程登錄都可能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比如利用深度鏈接繞過發布廣告的其他網站的頁面(通常是首頁),直接訪問下壹級頁面,導致被鏈接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和廣告點擊率下降,大大降低廣告訪問量和廣告收入,還可以誘導用戶閱讀鏈接者首頁的廣告,從而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被鏈接網站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力。
(8)域名糾紛。壹些單位和個人註冊他人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作為自己的域名,然後高價出售給商標和廠商名稱的所有人以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他人馳名商標和名稱的良好商譽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角是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裏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無論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或能力。這裏所說的主體包括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政府及其下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
(三)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D)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禁止假冒經營者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禁止虛假廣告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