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轉發視頻算不算侵權?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麽轉載他人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支付費用,負責是違法侵權的。如果對方追究妳的責任,妳就要進行經濟賠償。當然,如果只是個人使用或者學習,壹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二、侵權的形式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壹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傳輸成為可能。那麽,環球網的網頁(網站)受產權保護嗎?對於壹個網頁來說,壹般是由文字、圖片、錄音、運動圖像等多媒體元素組成的。如果抄襲別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只要網頁內容的選取或編排是原創的,抄襲導致被抄襲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性。
抄襲也可能被指控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和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導致兩個網站混淆,從而誤導公眾或者消費者,則抄襲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網上上傳下載侵權。
壹般認為,將非數字作品轉化為數字形式並不產生新的作品,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作品在互聯網上的數字使用權應運而生。網上上傳下載侵權是指侵犯數字權利。因此,如果現實世界中的作品,包括文字、電影和音樂,被數字化並上傳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原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如果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包括默示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並“上傳”到互聯網,將構成侵權。我國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應於網上上傳,下載在網絡上創作的作品,以非電子方式出版、發行、傳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容易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出版社和圖書音像公司如果未經授權下載出版作品就會被侵權。需要指出的是,上傳和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得盈利。
3.網絡轉載侵權
全世界的數字版權都屬於作者,這是壹個原則。未經授權,報社和出版社無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數字媒體上已發表的單壹作品。所以,那些只享有獨家印刷出版權的出版社是無法染指電子書出版的。網絡媒體指責出版社依據其“獨家出版權”印刷出版相關作品,並不是什麽新鮮事。但我國有壹個例外,就是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經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著作權人委托的報社轉載外,可以在互聯網上轉載,但應當支付報酬,並按照有關規定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或編輯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認定為侵權。
4.P2P下載侵權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如今,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這種方法從網上免費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大部分作品都是盜版的,所以難怪在很多國家,尤其是美國,引起了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具體是怎麽侵權的?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許可上傳或者下載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壹般來說,各國法律規定,P2P服務提供者在明知用戶侵權的情況下仍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警告後未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將承擔與網絡用戶相同(或幫助)的侵權責任。於是,P2P服務商往往成為成千上萬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求個人網絡用戶既不劃算,也不激進。
然而,上述原則也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建立了安全港制度。即自動提供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不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進行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審查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僅承擔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刪除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給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創造了生存機會,因為他們沒有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絡鏈接侵權
隨著網絡鏈接價值的日益凸顯,相關侵權事件也隨之而來。但壹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鏈接搭建者就像壹個向導。其服務器僅存儲包含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未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內容,故不侵權。互聯網鏈接侵權壹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鏈接通道的服務提供者在知道鏈接指向侵權作品的情況下,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協助侵權。這壹點在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中有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教唆、幫助他人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其侵權責任。”
只有當網絡用戶明知自己通過網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著作權人在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給予了警告,但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時,才會與網絡用戶* *承擔侵權責任。
6、域名搶註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就是馳名商標的搶註。壹般來說,行為人是以利用他人商標獲利為目的,惡意註冊並出售該域名。基本特征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誌先註冊為域名,自己不使用,而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轉讓牟利。還有的是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註的不當行為。
7、網絡遊戲侵權
隨著網絡遊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絡遊戲侵權事件也越來越頻繁。侵權人壹般通過竊取網絡遊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等方式從事網絡遊戲的侵權盜版行為。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他人享有版權的網絡遊戲。
8.網絡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網絡隱私侵權方式有:壹是網站侵犯個人信息通常表現為監控、記錄、制作、出售客戶的隱私信息,甚至與第三方分享,構成侵犯隱私權;二是未說明數據收集的方式和範圍、獲取信息的途徑、保證網站數據安全和信息使用權的措施,或者沒有網站的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和網絡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大量用戶信息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手段竊取他人郵件,篡改被背叛用戶的郵箱地址等。第四,網購侵犯個人隱私,各種身份盜用、網絡詐騙也隨之蔓延。
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普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壹般保護義務”),不同於合同法調整的是特定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殊保護義務”)。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中,相對於合同責任範圍的不斷擴大(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合同、附隨義務和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作為。
在侵權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大多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在合同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往往承擔積極的義務。此外,合同法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而侵權行為法則不需要。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實踐來看,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法引起的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則可能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麽轉載他人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付費,負責任就是違法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