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註冊 - 國外對華的反傾銷

國外對華的反傾銷

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田亦夫

內容提要通過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原因進行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壹些新的對策。

摘 要 題環球了望

關 鍵 詞反傾銷/特點/原因/對策

正 文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手段之壹。近十幾年來,世界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投訴此起彼伏,我國已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對此,我們應以加入wto為契機,認真應對國外的歧視性反傾銷。

壹、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

1、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從1979年8月歐盟對中國出口的糖精和鬧鐘提起反傾銷調查以來,對華反傾銷案件逐年上升,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案***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後的調查占總數的70%以上,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發動了10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199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更是變本加厲,1月至10月份***立案12起,超出歷年立案數量。美國1999年6月開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反傾銷稅,8月中旬又指控中國鋼材對美傾銷。在2000年,國外對中國大宗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達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調查達422起,涉及產品4000多種,涉案金額數百億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訴訟傾銷產品的範圍不斷擴大。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軸承等,基本上是勞動密集型的傳統商品;90年代以後,被國外指控出口傾銷的產品種類由以前的40個大類增加到150多個大類,其中包括壹定科技含量和較高科技含量的彩電、相機、微波爐等。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範圍從壹股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訴的範圍還會有進壹步擴大的趨勢。

3、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大。西方壹些國家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低則百分之十幾,高則達百分之幾百乃到上千。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對我國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稅率的就有:家電129%,自行車144%,玩具315%,服裝537%,有機化學產品673%,而鞋類竟高達1105%。2000年8月,歐盟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未加工的鎂金屬從1998年的反傾銷稅31.7%增加到63.4%。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也意味著中國的相關企業將不得不退出已經占有的出口市場。

4、涉及金額趨大。我國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時,涉案金額不斷飆長,壹次涉案金額高達上億元已屬平常。在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中,到目前為止,涉案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大案***有15起。

5、反傾銷重點突出。從反傾銷的策略來看,為有效抵制中國出口商品,歐盟現今專門指控我出口勢能高的產品,如對歐盟出口自行車1989年至1991年勢能達86萬輛/年,結果被征34%的反傾銷稅,使我出口商品無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歐盟市場,其理由是帶有“明顯增長出口傾向”

6、對中國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壹般說,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壹是產品以低於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且這種危害與傾銷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但是西方壹些國家所確定的傾銷並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甚至有些時候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明確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作為傾銷產品的對象,大多數是我國競爭力較強的產業,特別是低附加值、勞動力密集的產品,如中國生產和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從1992-1996年壹直在上升,但占歐洲的市場份額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為了保護這些不景氣的紡織企業,減少失業人數,歐洲國家把中國的紡織產品的出口確定為傾銷。在確定反傾銷稅的征收上也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常常不用統壹標準對待所有出口同壹產品的國家。1998年,歐盟對中國、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國的棉坯布實施反傾銷,征收的平均稅率12%,但是對中國則征收6個月15.7%的臨時反傾銷稅。而實際上,俄羅斯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比中國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鋼絲繩和鋼纜征收6個月的懲罰性傾銷稅,其中南非是33%,而中國則達74.8%。

7、國外反傾銷具有連鎖反應效應。我國某壹出口商品在壹個國家遭到反傾銷投訴後,其他國家擔心這壹中國商品會大量湧向其國家,因而也采用反傾銷進行預防。我國出口的鬃刷、鎢制品、鞋、矽錳、碳化矽、高錳酸鉀、矽鐵、糠醇、鋼板等都遭到如此厄運。

二、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起來,其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出口貿易增長迅速,引起壹些貿易夥伴的關註與不安。1994年中國出口貿易躍上千億美元臺階,2000年又躍上2000億美元臺階,整個90年代,中國出口貿易平均增長率達到14.5%,幾乎是世界出口貿易增速的兩倍。2001年世界貿易不景氣,但中國出口貿易增長率仍達到6.8%。2001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5097億美元,出口額2662億美元,進口額2436億美元,增長率8.2%,貿易順差達到225億美元。

中國對外貿易繼1997年躍升到世界十強以後,1999年躍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繼續上升到第七位。中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場份額,壹方面引起了同類產品競爭國的疑慮;另壹方面在進口國造成了同類產品的更劇烈的競爭。

2、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工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壹些國家濫用。隨著各國關稅的進壹步降低,用關稅避壘保護國內工業已不大可能,而且關稅減讓是雙方的,任何壹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傾銷稅的實施是單方的,進口國有自由裁量權,反傾銷稅也普遍高於關稅,因此各國普遍采用這種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轉嫁經濟危機,保護國內工業,甚至擴大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將進口產品擠出國內市場。

3、對我國的國家經濟性質的認定具有歧視性。壹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采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國價格比較”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但仍進行嚴格審查。譬如歐盟在1998年4月通過了反傾銷修正案,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仍在個案處理的基礎上審查我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針對我國提出市場經濟的5條標準。又如澳大利亞雖然從1996年起不再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仍視中國為“轉型市場經濟國家”,其做法近似於歐盟,有條件地將“市場經濟國家”待遇適用於中國,具體做法是“有條件市場經濟國家”待遇僅適用於來自中國的成品產品,不適用於半成品。

4、中國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是遭致反傾銷的重要原因。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偏重於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工業、輕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造成中國的出口商品與低價密不可分的不良國際形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於集中。譬如中國金屬鎂產品向歐盟出口,1993年是100噸,1996年竟達11000噸,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長,怎能不為歐盟對華反傾銷提供口實。

5、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具體表現在短視的國際營銷策略上:出口企業急於出口,同行竟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後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湧入進口國,增大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6、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往往使對方輕易獲勝。在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中,經常出現無人應訴的局面,結果使對方不戰而勝,除因“統壹稅率”使企業應訴積極性降低之外,企業缺乏反傾銷應訴意識是問題關健所在,而應訴經費不足、反傾銷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亦導致企業應訴不力,結果仍是失敗。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導致國外的變本加厲。譬如1988年和1992年,歐盟兩次受理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案,由於中國企業采取了消極不抵抗態度,中國彩電基本上被趕出歐盟市場。

7、中國的外貿關系與環境不易牽制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目前中國的國際貿易關系中單邊交往仍較多,因而國外對中國進行反傾銷時的顧慮就少,加上中國自己的反傾銷法出臺較遲,實施的力度又不夠,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就更加有恃無恐。同時中國尚未加入《國際反傾銷法典》,致使中國在反傾銷案多邊談判和法律訴訟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8、對外資企業缺乏宏觀調控。在企業引進外資的審批過程中,忽視了外資投向的生產項目引入了我國:有些外資企業的產品是為了逃避其原產地規則,取得我國的原產地證,而在我國生產的,從而利用我國的配額大量向國外出口:有的外資項目產品是外商已在國外遭反傾銷,為規避反傾銷稅而向我國投資的,其生產的產品出口極易遭反傾銷;有些生產項目重復引進,使產品達到飽和,不得不低價大量出售,由此引發國外反傾銷。

三、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思路

中國雖然已加入了wto,從理論上說,不應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是,外國對中國企業的出口反傾銷不會就此停手。在中國出口反傾銷問題上,我們還任重道遠。為了盡量減輕國外反傾銷對我國外貿乃至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我國必須采取以下相應的對策思路:

1、出口企業要控制好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其標準是要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同類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貼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壹些集中供貨的產品,國內廠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設備或類似產品,應當由行業協會或商會出面,實行價格協調,不應再打內戰,要壹致對外,不僅要保護本企業的利益,而且要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

2、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利用現有駐外經商處的力量跟蹤當地市場行情,尤其要密切監視我國大宗出口產品的市場及價格狀況,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政策的動向及時反饋給國內,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早得到哪種商品可能被反傾銷立案的信息,形成壹套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今後這壹工作應加速推廣,使盡可能多的企業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以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生產經營狀況如何。縱觀過去發生在國外的反傾銷案件,很多案件的發生都與中國產品出口過低,出口量過大有關。因此,出口企業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國外的反傾銷案件。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以往對華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應訴率低的原因很復雜,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別人應訴,自己搭便車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後,國內企業應改變舊的心態。具體應訴中,企業除了要聘請精通wto規則、國際法和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抗辯外,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場、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問卷調查。這也有賴於國內反傾銷律師和專業隊伍的建設,有賴於國內反傾銷基金的盡早設立。

5、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商會及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的關系上有著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政府及企業不可替代的規範和協調作用:通過規範本行業企業行為,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為了使指導、幫助和協調更為有力,可以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和行業協會壹定的權利。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需要不斷完善,與國際反傾銷法律接軌。首先,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例》已經增加了累計評估等新內容,但是對於什麽是規避行業,哪些行為屬於規避行為,對於進口傾銷產品形式的變化如何辨認還要進壹步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國外壹些企業利用我國反傾銷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內進行傾銷。其次,反傾銷調查期限應該縮短。我國規定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這與壹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差距。歐洲委員會立案的調查期壹期在6-8個月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查時間相對短壹些,可以裁定傾銷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傾銷者規避法律的行為。再次,我國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復雜,涉及到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及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同海關總署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的調查,國家經貿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損害的調查,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增加了協調難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壹家機構全面負責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管理的簡單使反傾銷訴訟程序快捷,也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出口企業應盡快轉換現有競爭戰略及策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力爭以質量、價格的雙重優勢占領市場。

8、通過海外投資轉移原產地。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壹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較優勢,可以轉移到內地生產或國外生產。如果這種產品市場主要在國外,就應當優先考慮轉移到國外生產。通過改變原產地,規避進口國的反傾銷視線,或者轉移到進口國生產,就地銷售,繞過貿易壁壘。這是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經常采取的措施。

9、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範會計資料。在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範的會計資料,由此來認定正常價值,否則由進口國政府選定的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出口價作為替代價確定正常價值,而進口國所選的替代價肯定對應訴方不利。所以,企業應加強財會工作,使企業會計資料符合國際規則,在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中能夠提供完善且符合規範的有關會計資料。我國的壹些應訴企業在反傾銷訴中敗訴,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關商品生產的會計資料。

10、利用wto規則解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傾銷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對其他成員實施反傾銷法提出自己的意見。(2)作為第三方,在參與另兩個成員間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向wto工作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見及陳述。(3)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壹起,努力爭取wto成員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保護。

我國加入wto最大的好處之壹,是利用wto成員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產品的出口。因此,我國產業界應和政府密切配合,對外國的反傾銷措施做出正確評估,以確保中國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所應享有的權利得到真正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