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裏面的某些特色標誌或圖案,只是單純調整顏色和色調的,屬於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圖片上標署自己的姓名。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本次修改從進壹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
(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
(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於交互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
(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
(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壹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範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