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及其處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1.異議:填寫商標異議函,註明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號及異議理由。
2.答辯通知:商標局收到異議及相關證據後,將異議副本發送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異議人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放棄,不影響異議程序。
3.補正(非必要流程):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後,如發現異議申請存在需要補正的問題,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4.做出異議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