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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不能使用的字

法律主觀:

是的,我國《 商標法 》第6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必須使用 註冊商標 的商品,必須申請 商標註冊 ,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同時該法第5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原則上 商標 可以不經過註冊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話,則必須註冊後才能使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