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工商局消保處接到達州市某加盟店經營者投訴,稱在自貢XX減肥美容會所購買的減肥儀器、減肥按摩膏、減肥食品無產品合格證、無商標、無廠名廠址;消費者服用和使用後出現腹瀉、全身無力、嗜睡、心煩等不良癥狀。
經初步調查,自貢XX瘦身美容會所為四川XX瘦身美容科技開發推廣有限公司自營店,公司實行統壹裝修、統壹形象、統壹使用儀器和產品開展減肥美容服務,壹般對每位前來減肥的消費者收費1980元。在服務過程中,店家用儀器按摩,然後包裝三種不同顏色的膠囊(減肥食品),自稱是“調理劑”,上面印有“減肥美容”的字樣,賣給消費者。店家宣稱,綠白兩色膠囊為成都貝愛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纖體素”,血青色膠囊為湖南嶽陽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綠山茶”,純白或其他顏色為湖南嶽陽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修遠清”,雲南盤龍海雲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排毒養顏膠囊”
經查,自貢XX纖體美容會所經營中使用和銷售的食藥膠囊為其他使用註冊商標的公司生產的產品。俱樂部會把原來的包裝去掉,然後用寫有自己名字的小紙袋裝起來,再作為自己的產品賣給消費者。
案例分析和定性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改變商標註冊人的註冊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將改變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行為。”可見,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也是自貢工商系統查處的首例反向假冒典型案件。
商標反向假冒是違反《商標法》的行為,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生產者或者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受害人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侵權人以賠償或者補償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
商標反向假冒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當事人要求賠償。
綜上,本案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定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