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第三條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按照統壹的經營模式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