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擴展數據: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 * *。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壹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