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
二、辦理途徑
申請商標註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辦理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註意事項:國際註冊證明申請應在國際註冊號碼前加“G”並標明申請出具的類別。
五、規費的繳納
每件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規費為10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六、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1、領取途徑
直接辦理的,當事人須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委托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所需材料
(壹)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⑴、《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⑵、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⑶、領取人的身份證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⑷、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⑸、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⑴、《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⑵、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⑶、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⑷、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