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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在先申請原則

我國商標的使用是以在先申請為前提的,有些不是。以英國、冰島等的商標法為例。比如商標註冊確認了商標權的取得,也允許在期間內使用商標,也允許先使用商標,但未註冊人繼續使用。但是商標使用人的權利當然僅限於自己商標註冊的範圍,並不包括更多的使用範圍。但是,如果要轉讓商標,必須和企業壹起轉讓。

每個商標規則都不壹樣。比如,我國商標法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也就是說,商標屬於誰先註冊,而不是誰先使用。而且我國還有商標盲檢期,也是商標提交註冊階段。商標狀態無法查詢,但申請人擁有該商標,後者無法註冊。

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申請在先”原則,是壹種實用靈活的商標初步審定原則。那麽為什麽我們經常說商標先註冊歸誰先註冊呢?所以如果妳想要壹個商標,妳應該馬上離開並註冊,或者買壹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