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醫學普及的公益性質和公民的合法權利應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以治病救人為目的在壹定範圍內使用公民肖像可能不違法,但在照片上寫文字宣傳醫院的治療效果,就超出了醫學普及的範圍。肖像的制作和使用有諸多經濟目的,被告醫院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
判斷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方法如下:
1.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說明侵權人不尊重他人肖像的人身利益,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人身排他性和完整性。如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2.侵犯肖像權必須是營利行為。營利是指利用某人的肖像吸引顧客、推銷商品,或者直接將肖像制作或復制成商品進行銷售。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將自己的肖像用於商業活動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比如,影樓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給顧客或將顧客的藝術肖像放在櫥窗裏招徠顧客,這是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
3.其中壹部分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比如以公益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在新聞報道和通緝逃犯、罪犯中,可以不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拍照錄像。尋人,揭秘,發布照片等。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公民的個人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等。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未經公民許可,任何非法收集、披露、公布和傳播都是對公民隱私的侵犯。因此,醫院利用患者的照片進行宣傳,構成肖像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58條。
然後總結出“以營利為目的”的具體判斷,即不要求有營利事實,只要利用肖像“做廣告、做商標、裝飾櫥窗等”。,則被視為“以營利為目的”。換句話說,廣告,櫥窗裝飾等。都是典型的利用肖像牟利的行為。
第160條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