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冰墩墩”的圖案印在T恤衫或衣服上用作服裝的標識,這種情況下未經授權使用則構成侵犯商標權。
根據我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任何人未經國際奧委會或者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均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只有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北京冬奧會官方合作夥伴和官方贊助商可以依法商業使用冰墩墩等奧運標誌,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生產商和銷售商可以生產、銷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稱的特許商品。某單位手工制作冰墩墩掛件活動是免費的,但是如果參與者必須購買門票才能參與,那這就屬於引流的商業行為,同樣,出售拉花咖啡、首飾掛件、蛋糕等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也屬於商業行為。商家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冰墩墩玩具、玩偶,或者該圖案其用於服裝、首飾、食品等周邊衍生產品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
自發制作使用如果不是出於商業目的,群眾自制冰墩墩,如用橘子雕刻冰墩墩、面團版或米團版冰墩墩等,僅僅供自己和家人自娛自樂, 壹般情形不構成侵權。何劍青表示,如果個人只是單純出於對冰墩墩的喜愛而制作,並僅僅滿足於自己和家人欣賞,壹般來說是不侵權的。在非商業用途上應當在許可範圍內使用。但是如果擅自將冰墩墩做成五花八門類似表情包的圖案,在網上傳播,即使不用於商業用途,如果該行為未經冬奧組委許可,也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