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總是在面臨不同的風險,在還沒有核準之前,因為沒有法律的小類,只能防止近似的商標註冊卻不能防止其他企業可能存在的侵權。所以在商標被駁回的那時,需不需要進行駁回復審呢?其實商標駁回越來越常見了,申請人在得知商標駁回時,應冷靜思考商標駁回原因,仔細考慮復審是否有必要。
其實在實踐中,很多商標是具有壹定設計特征的,但還是被駁回了,那時因為商標審查畢竟也是認為的審查,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具有較高的主觀判斷性,審查員的專業以及接觸方面也有可能有差異,從而同壹個商標上得出不壹樣的結果。
所以當商標因為近似被駁回時,可以進行復審,基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機率的。商標局在審查時是根據遞交的資料,不會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但是在駁回復審中,商評委會考慮這壹方面,所以商標復審成功幾率還是有的。
商標被駁回復審,申請註冊的商標是申請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知名度的未註冊商標,在市場上很多人都已經知道該申請商標所歸屬,有了唯壹性和相對關系。而且申請註冊的商標是申請人自己原創,顯著性較高,與已註冊商標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申請註冊的商標中含有的近似因素並不能起決定作用,商標自身具備顯著性,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應當予以核準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和在先商標構成要素、顯著性部分、含有等方面的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所以不構成近似。申請人還可以將各方面的具體區別進行詳細說明,增強說服力。
由此來看,商標駁回之後並不是萬念俱灰的時候,很可能在復審的時候,因為其顯著性以及在市場中使用的頻率,從而就通過了。這樣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可以的話,在駁回的狀態下進行復審也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