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60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應作出復議決定。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