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天津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第三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創立和發展。第五條 申請認定天津市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已滿3年;
(二)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和認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市同行業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消費者滿意率高;
(六)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註冊商標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應當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認定申請。住所不在本市的,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第七條 提出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商標專用權保護情況的材料;
(五)該商標近3年使用、宣傳情況的材料;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利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
(八)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區域分布情況;
(九)使用該商標商品的消費者滿意率調查材料;
(十)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項的證明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產量、銷售額、利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年審報告和市相關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無相關行業協會出具證明的,應當出具統計調查材料並說明調查統計的方式和範圍等。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認定申請及相關書面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重新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時間為申請時間。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者無法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理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認定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初審公告,公示期為30天。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異議內容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答復各方當事人。第十壹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就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向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單位征求意見或者調查核實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妥善保管。屬於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三條 參與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專家、受委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