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使用和管理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該《辦法》於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所需材料
壹、《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