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第30類---糕點,茶,糖,米面,零食小吃,調味品,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面粉和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辛香料;飲用冰。註釋第三十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植物類食品,以及調味佐料。本類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為主的飲料;人類食用谷物(如燕麥片或其他谷物)。本類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類食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非食用防腐鹽(第壹類);藥茶和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嬰兒食品(第五類);膳食補充劑(第五類);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壹類);動物飼料(第三十壹類)。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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