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有什麽區別?
註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有什麽區別?註冊商標的許可與轉讓性質完全不同。商標使用許可不發生商標所有權人的轉移,僅僅是商標權人在壹定權利範圍內將其權利允許他人行使。被許可人無權轉讓商標權;在發生侵權時,被許可人壹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除非得到權利人的明確授權。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也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同時,被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對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合同效力因備案而受影響,所以即使不報備案該合同依然具備合法效力。但是轉讓註冊商標權有所不同。不僅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而且需要雙方***同向商標局以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的形式提出申請。尤其需要註意,轉讓註冊商標是在商標局核準並公告後,受讓人從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如果轉讓註冊商標權的合同不經過行政審批和公告,就不會產生針對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可能會有違約責任。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