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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法律的各種處方形式

法律對時效和期間的規定很多,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對時效和期間的規定也很多,但沒有詳細的時效形式。

壹般需要自己熟悉,自己總結,自己歸納。

請參考部分時效、期間等規定及依據。

訴訟時效和預定期限摘要

壹、訴訟時效:

1.[1年]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2)《海商法》第257條(1)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索賠。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三)《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海上拖航合同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壹年,自自理結束之日起計算。⑤《拍賣法》第61條第三款因拍賣標的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

①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合同法解決方案第六條(壹)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3)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4)《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兩年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二十八條:著作權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提起訴訟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兩年計算。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規定的航次租船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對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旅客在運輸期間因受傷下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該期間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對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索賠,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⑨《海商法》第259條關於船舶租賃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⑩《海商法》第261條關於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權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雙方共同支付賠償金之日起計算。○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有關救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1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3年]

(壹)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關於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2)《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第七條(壹)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以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二十年]

(1)《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②在《民法通則》第175條第2款規定的“二十年”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時效延長的規定,不適用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3)《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預定期間”

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權。這個概念主要是指實體權利的存在,即法律規定妳有固定的期限。

比如《人民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自成立之日起超過壹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二)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期滿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條例》第180條的規定。從鐵路運輸企業交貨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從交付期限屆滿後第30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在此期間或者交付期間已經確認損失的,從鐵路運輸企業提交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間的規定概要

1.[12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時]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妨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應寫明拘留原因和拘留地點。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訊問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發現不應當扣留時。必須立即釋放。頒發放行證書。是的,需要逮捕,證據不充分。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訴法第765438條+0,第2款,逮捕後。妨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應說明逮捕原因和拘留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4)《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3人民檢察院對決定相互逮捕的人負責逮捕。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對待。必須在被捕後24小時內接受審訊。當發現不應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

(5)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羈押的人,應當予以處理。訊問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發現不應當扣留時。必須立即釋放。頒發放行證書。是的,需要逮捕,證據不充分。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48小時(2天)]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會見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調查機關批準。對於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準。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能因為偵查過程需要保密而否認。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議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好。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 * *重大復雜案件兩人以上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該在五天內安排壹次會議。

(2)刑事訴訟規則第151條,第1款,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議的具體時間;貪汙賄賂等二人以上重大復雜* * *案件。妳可以在五天內安排會議的具體時間。

4.[第三屆]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1款。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4)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第151條第(三)、(四)、(五)項: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5)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6)《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7)《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18條第二款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完畢。

(八)《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19條第(五)、(六)、(七)項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七)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9)《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1條: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經出示並宣讀後,原件交法庭。對於不能當庭交出的#,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壹方在休庭後三日內交出。

(10)《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2條第1款#證人提供了不同證言的,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在休庭後三日內交出證人的全部證言。

(11)《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8條: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關於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以內移送。

(12)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3)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4)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四十條地方人民檢察院對同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15)《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壹款(壹)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審。

(16)《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六條第1款#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授權可以核準的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17)刑事訴訟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罪犯時,應當在交付執行的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策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9)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請求人民檢察院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羈押措施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完畢。(20)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逾期不執行的),還應當將回執送交人民檢察院,並寫明不予執行的原因。+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後三日內將執行回執送交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1)刑事訴訟規則第109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壹並交我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在拘留後三日內將案件交我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22)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第1款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補充規定)。

(23)刑事訴訟規則第315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4)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或者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25)刑事訴訟規則第322條第2款。審查起訴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三日內確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

(二十六)《逮捕條例》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並在執行完畢後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執行的,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執行回執,寫明不予執行的理由。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決定後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在接到決定後三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變更,並在作出變更決定後三日以內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27)扣押條例第12條。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並且在釋放後三日以內將釋放的理由通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