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的寬限期是六個月。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後,發給商標續展證,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將與《商標續展證》壹並使用。商標局會出兩個文件,45個工作日內出商標續展受理通知書,4-6個月出續展證。換發證書將與商標證書壹並使用,不再頒發新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