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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出口商標

人民幣符號1屬於《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符號,屬於該條第4項禁止的內容。人民幣的標誌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的官方標誌。即使是變形設計,只要保留了這個符號的基本特征,也很難通過。之前有幾個單位申請過,最後都沒批下來。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7)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