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簡析題,本部分***5題,75分。
壹、(本題10分)
案情:2001年,某市人民政府為了促進該市的玄武巖石材料企業上規模、產品上檔次,由其下屬的辦公室作出鼎政辦(2001)14號文件,批準下發《某市工業領導辦公室關於2001年玄武巖石板材加工企業扶優扶強的意見》。文件規定,該市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為年銷售收入為10萬元以上的10家企業,每家全年增加供應玄武巖荒料500立方米;要為每年銷售收入為500萬元以上的21家企業,每年全年供應增加供應玄武巖荒料300立方米。該文件以通知的形式發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公事處、市直有關機關單位和龍安開發區管委會。(該市礦山每年開采的玄武巖荒料僅有9萬立方米,都由該市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負責給本市的920家石材加工企業,平均每個加工企業只能得到不足98方)
該市石材加工企業點頭龍勝石材廠不服該市人民政府《關於2001年玄武巖石板材加工企業扶優扶強的意見》,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鼎政辦(2001)14號文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在該案中點頭龍勝石材廠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3.案件審理期間,該市人民政府又作出鼎政辦74號文件,決定停止鼎政辦文件的執行,是否屬於準許?
4.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5.本案中人民法院應該作出何種判決?
二、(本題15分)
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偽造了大量人民幣,準備偷運至深圳出售牟利。運載假幣的漁船剛剛壹到岸,即被海關緝私人員發現。甲即帶人用砍刀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並迅速攜帶假幣4000萬元在走私團夥的掩護下逃到內地某市。
乙見做假幣生意來錢快、利潤高,於是以做生意為名從同鄉丙處借來8萬元人民幣,經人介紹從甲處購買了120萬元的假幣。但是,由於當地政法機關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持續開展,乙所購買的假幣壹時不能出售,無法歸還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討,乙主動提出用壹定量的假幣償還債務,經過雙方的討價還價,最終乙用假幣80萬元丙抵消欠款。
在當地某國有公司任會計的丁聽說乙手上還有40萬元的假幣,就挪用本單位的某項工程款5萬元,購買了這批假幣。然後,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萬元假幣去購買毒品並販賣,從中獲取非法利益50萬多元。在與販毒分子交易完成後,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從毒販手中領取販賣毒品而非法獲取的50萬多元,應丁某要求同時也為自己完成攬儲任務,戊將該筆資金全部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儲蓄所。為表示對戊的感謝,丁某將其手頭剩下的8萬多元假幣以1:8的比例半送半賣給戊,戊乘工作之機,分批次地將該批假幣調換為真幣,以供自己揮霍。
問題:分析上述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本題15分)
案情:劉季南與趙玉芬於1968年結婚,生有壹子劉裕和與壹女劉蘭蘭。1980年5月劉季南因與趙玉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壹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玉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季南死亡,法院於1988年8月作出劉季南死亡的宣告。趙玉芬及其子女對劉季南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89年趙玉芬再婚。劉裕和於1987年7月結婚後生有壹子劉明江。1989年6月劉裕和外出車禍死亡。1996年12趙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季南於1996年11因心臟病死於該市。經查,劉季南1980年離家出走後,壹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89年開始經商並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在經商期間,劉季南與胡柔相識,並於1991年元旦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2年4月倆人生有壹女劉冬冬。劉季南於1995年親筆寫了壹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玉芬和劉裕和四人均分。
問題:
1.劉季南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為什麽?
2.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後趙玉芬等對劉季南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麽?
3.設劉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麽?
4.劉季南1995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
四、(本題20分)
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約設立壹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服裝,約定甲出資100萬元,其出資構成為:人民幣30萬元,甲的勞務作價20萬元,土地使用權作價50萬元。乙以其擁有的服裝類註冊商標“紅星”出資,評估價為100萬元。丙以機器廠房出資,評估價為50萬元。經商定,三人決定分期繳納出資,第壹期繳納註冊資本的12%,由甲以貨幣繳納。其余分三年繳清。若公司已成立,組織結構為: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董事會,其中甲擔任董事長。同時約定不設立監事會,由乙為執行監事,丙為總經理。在公司運營中,甲從不召集董事會,獨攬公司經營大權。並通過與其弟戊簽定原料供應合同,高出市場價5倍買入面料,並長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計達80萬元。同時,為幫助解決其弟戊資金需求問題,私自以公司名義為其向銀行貸款50萬元提供了擔保。
問題:
1. 公司出資存在哪些問題?
2. 若丙想召開董事會,決議甲的不當行為,可通過何種途徑進行?
3. 丙可否以訴訟方式追究甲的責任?若可以,應按何種方式進行?
4. 若丙想轉讓股權以退出公司,應按何種方式進行?
5. 若無人購買丙的股權時,則丙可通過何種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