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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種類

1、網頁網站抄襲復制侵權

就壹個網頁來說,壹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以及其內任何壹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具體內容構成作品。則對其抄襲、復制等行為就涉嫌侵權行為。

2、網絡上傳和下載侵權

網絡上傳,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傳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傳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與網絡上傳相對應,將網絡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涉嫌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構成侵權。

3、網絡轉載侵權

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網絡鏈接侵權

網絡鏈接價值和技術的優越性受到重視。壹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務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即使侵權也屬於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

5、P2P軟件侵權

P2P軟件 是早期個人對傳技術的新發展。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如果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傳或下載作品的行為,就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絡用戶的***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壹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絡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制度。即自動提供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6、域名搶註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壹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註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征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誌搶先註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註域名的不正當行為。 涉及圖標等著作權侵權問題。

7、網絡遊戲侵權

隨著網絡遊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絡遊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壹般通過盜取網絡遊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 、“外掛” 等方式從事互聯網遊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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