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二、律師費的標準是什麽?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計;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0.7%計;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4)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5)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元支付至100元。
三、法院撤訴流程:
1,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宣判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請求撤訴。
2.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原告撤訴請求的裁定時,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裁定準許提起訴訟,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