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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更名有什麽區別?

因為商標轉讓本質上是壹種轉讓,而商標名稱的變更就像壹個簡單的名稱,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八戒邊肖提醒大家不要被迷惑。

1.商標轉讓和商標更名有不同的含義。

商標變更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事項如名稱、地址、代理人、文書接收人或指定商品等進行的變更。變更註冊人名稱只是同壹主體名稱的變更,根本沒有轉讓商標權。商標轉讓則不同。商標轉讓是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壹定的程序,通過簽訂轉讓合同,將其註冊商標權轉讓給他人。商標轉讓是不同主體之間商標權的轉移,有法定的權利劃分時間。受讓人自商標轉讓核準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是派生收購中商標權的壹種。和商標變更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權利主體是兩個人!不是壹個人!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壹些商標註冊人或代理人因為當地有關部門出具了“變更證明”文件,就認為應該全部變更。事實上,並非如此。是否辦理變更或轉學,必須明確是壹科還是二科。

二、商標轉讓和商標名稱變更的程序不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註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商標變更由商標註冊人提出。商標局收到申請材料的同時,也會向目標註冊人發送受理通知。《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方應保證使用註冊事務所的商品質量。

可以看出,商標轉讓申請是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共同提出的,商標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也是發給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轉讓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對比法律法規,變更商標名稱,需要將商標註冊人名下的註冊商標全部變更,否則會導致商標名稱混淆;商標轉讓要求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必須壹並轉讓。由此可見,商標轉讓中需要壹起辦理的商標可能是全部商標,也可能是部分商標,範圍應該小於等於商標變更。

三、商標轉讓代替商標變更的幾種特殊情況。

(1)因自然人死亡而繼承。(2)註銷個體工商戶。(3)企業並購。(4)企業獨立清算。(5)企業改制。

以上分析了商標轉讓和商標更名的區別,八戒邊肖的這些總結真的很詳細。商標轉讓前妳壹定要好好看看,可能會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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