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壹樣,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商標所有人的意誌自由轉讓。但近年來,企業內部出現商標轉讓糾紛,部分商標轉讓行為將消費者與相關商品混淆。為此,新商標法也對商標的轉讓做出了相關規定。
新《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與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相比,新《商標法》主要對註冊商標的轉讓增加了壹些限制性規定和要求,即商標所有人應當同時轉讓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