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仍標註該註冊商標的。
(二)服務標誌使用不當;
(三)擅自改變批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概念模糊的;
(4)不當使用* * *註冊商標;
(5)反向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