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人物形象可以當作商標來註冊嗎?
答:孔乙己》中的“孔乙己”被紹興多家企業註冊為“黃酒”等多種產品的商標;《紅樓夢》中的“劉姥姥”成為壹種臭豆腐的品牌;張樂平筆下的“三毛”被壹家紡織品企業註冊,引起壹場糾紛文學人物被商家或企業作為商標註冊究竟有何規定?倘若該行為有損於作家或作品的聲譽,作家能否找到適用的法津來自我保護?工商界人士說只要符合國家工商管理局有關商標註冊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將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註冊為商標,無需作家的認可。如果有人想要註冊“祥子出租車公司”或“陳白露美容院”,老舍和曹禺的家人若有意見,在現行的法規下也奈何不得。至於“三毛”糾紛案,則因牽涉到“三毛”具體的畫面形象,才以企業敗訴告終。作家說陳村認為,應根據作品的社會影響程度,決定哪些作品中的人物不能隨便亂用,哪些須事先取得作家本人的認可。壹個成功的人物形象在讀者心自中往往有其約定俗成的理解,壹旦被商家反其義而用之,造成不好的影響,對作家、作品都是某種意義上的侵權損害。蘇童則認為,像“寶玉”“黛玉”等人物形象倘若被商家“惡意”用之,倒是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關註。但《紅樓夢》早已過了著作權保護年限,自然難以限制,況且我們現在的小說又有幾部是可以產生如此大的影響的?對這些作品中的人物似乎不必嚴加限制。法律界人士說申請商標註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內,商標註冊登記處聽取法律界以及有關人員的意見,如果沒有異議,就給予註冊。倘若此後有什麽問題,可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尋求法律規範。但具體涉及到文學人物(包括名字和形象),卻沒有法律規定。好在這壹問題已由媒體提出,《著作權法》也正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