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這種劃分是根據商標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做出的,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才納入。《商標法》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供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各自的特點,是由法律決定的,不應該混淆。很明顯,集體商標只有集體成員使用,非集體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不是註冊人自己使用,只能由符合壹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3.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這是根據商標形成的不同形式進行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只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商標,都是在壹個水平面上進行視覺呈現,實際註冊時只接受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在壹些國際協議中被列為可註冊商標,並在壹些國家得到確認。我國出於國內需要並考慮到國際形勢,在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作了如下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受理註冊的商標是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立體商標是用立體標誌註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這是根據商標的知名度來分的。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是相對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中國1984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在條約第六條之二: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比《巴黎公約》前進了壹步。其中規定,各成員在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成員中推廣該商標所獲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兩個文件中,雖然對馳名商標沒有明確統壹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已經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中,也對馳名商標進行了規定,使其成為我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壹種商標。同時,《商標法》還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該商標著名的其他因素”。這些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會使馳名商標區別於其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