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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國內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者

蕭艾商標

本案是國內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者

蕭艾商標

本案是國內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者|布魯斯

編輯|趙玲

“放輕松,明天天氣怎麽樣?”

“放輕松,我想聽莫吉托”…………”

以特定的“喚醒詞”開始的語音交互,似乎是打開神秘AI大門的鑰匙。像這樣人機交互中具有喚醒和操作產品功能的語音指令,對於人工智能技術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和普及有著重要的作用。

前不久,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在線公司”)因“撞車”的催醒詞,將北京紫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樂公司”)及其產品銷售方北京經緯誌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涉案行為,要求紫樂公司消除影響。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澱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判令紫樂公司消除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並賠償百度在線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萬元,計55萬元。據悉,這是海澱法院宣判的全國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

“小森小森”還是“小森小森”?

百度在線公司作為本案原告,認為被告紫樂公司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使用“小杜小杜”語音指令喚醒操作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65438+2008年3月,百度就已經發布了“小家1S”這款產品。據說這款產品集成了可視電話、手機電視、智能音箱的功能,可以查天氣、問菜譜、播視頻、講故事、看新聞。

小杜賈加1S

百度為包括“小度在家1S”在內的小度產品設置的默認喚醒詞是“小度在家”。

家裏小度的1S產品的喚醒詞是“小度小度”。

百度在線公司自稱是“小度”AI電子產品的開發者和運營商,包括“小度在家1S”(以下簡稱“小度智能音箱”),“小度小度”是百度在線公司在具有喚醒和操作功能的AI電子產品中使用的語音指令。長期使用後,產品名稱為“消毒”和“消毒殺菌”

據百度在線了解,其發現子樂公司生產銷售了與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電子產品——杜亞亞學習機。公司在其官網宣傳內容和杜亞亞學習機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使用杜亞亞學習機中的語音指令“xiaoduxiaodu”進行喚醒操作,並在官網進行宣傳,上述行為混淆公眾視聽,構成不正當競爭。

杜亞亞標誌

都丫丫雙語學習機

據杜亞亞官網介紹,杜亞亞雙語學習機是由子樂公司針對國內2-8歲兒童開發的家庭雙語啟蒙教育項目。2018年7月,子樂公司獲得國內三大早期創投機構數千萬人民幣pre-A融資,2019年3月底獲得藍馳創投領投、險峰長青跟投的5500萬人民幣A融資。

紫樂公司在回應百度在線的訴訟中辯稱,不存在突出使用“小迪”產品名稱和“小嘟嘟”語音指令的情況;其使用“嘟丫丫”的名稱和“小杜小杜”的語音命令有合理的依據;雙方產品的外觀、功能、目標用戶完全不同,不會混淆消費者。經緯公司表示,僅向百度在線公司銷售了壹臺設備作為本案證據,並在知曉本案訴訟後及時刪除了產品鏈接。

02

子樂公司使用“小渡小渡”是惡意的。

海澱法院審理後指出,百度在線公司廣泛使用並推廣後,“小迪”作為其智能音箱的產品名稱,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具有影響力的產品名稱;“xiaoduxiaodu”是用戶使用小型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殊語音命令。該語音指令與百度在線公司及其產品建立了明確、穩定的聯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款的保護。

海澱法院認為,結合小度小度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小度智能音箱與杜丫丫學習機在功能、受眾、銷售渠道等方面均為同類產品,子樂公司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杜丫丫學習機與百度在線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關服務之間可能存在產品研發、技術支持和授權合作。

據此,法院認定紫樂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壹項、第四項的規定,對百度在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緯公司銷售杜亞亞學習機也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杜丫丫官網已經不再顯示關於“小杜小杜”語音指令的相關宣傳內容。

據悉,作為國內首例涉及智能產品語音指令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的判決有效規範了人工智能產品市場中公眾的惡意混淆和誤導行為,通過裁判引導市場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等方式進行良性競爭,維護了人工智能相關產品在創新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競爭秩序。

該案的宣判也是對進壹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工作、促進智能化和數字化健康發展、幫助提升新興產業現代化水平等政策的積極響應。

03

為了成功“喚醒AI”,各公司紛紛進行專利和商標布局。

目前,智能音箱、智能屏幕、智能學習機等AI智能交互產品在市場上層出不窮:百度的“小度”、小米的“小愛同學”、蘋果的“Hi,Siri”、微軟的“蕭冰”,逐漸成為企業間AI交互的隱形“名片”。

如何為壹款產品獲得壹個好聽、易叫、易記的語音喚醒指令,很大程度上成為了壹款產品能否抓住消費者眼球的關鍵之壹。

各企業都註意到了這壹點,並迅速展開了相關的知識產權布局。

比如華為已經申請了“壹種語音喚醒方法及電子設備”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可以保證大範圍位置內電子設備成功喚醒的概率。

百度還申請了“基於唇語的語音喚醒方法、裝置及計算機可讀介質”的發明專利。這項專利技術甚至可以根據設備將用戶的嘴唇變化圖像與預設的變化圖像進行比較。壹旦匹配,可以喚醒語音交互功能,非常神奇。

商標是另壹個布局重點。百度“小度”在2019提交了商標申請;小米“小愛同學”從2017開始布局;阿裏的“天貓精靈”也差不多在同壹時間開始申請商標。

但如果用別人的商標作為喚醒詞,就不合適了。

對於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有業內人士分析了使用場景中喚醒詞的含義,認為只有使用沒有公眾聯想的馳名商標作為喚醒詞,才構成競爭法禁止的行為。

這種觀點認為,喚醒詞是技術功能符號,商標是商業標誌符號,很難將喚醒使用行為認定為商標使用。雖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混淆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壹定影響的標識,使用他人的普通商標作為喚醒詞,並未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而當喚醒詞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時,會因為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而強化技術功能優勢,提升其產品的影響力,使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存在壹定的業務合作關系,這自然是需要反不正當競爭禁止的行為。此外,需要註意的是,馳名商標如果具有為公眾所熟知的聯想意義,則不應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喚醒詞正是利用了這種聯想意義。[1]

那麽,現階段對於AI語音交互產品的設計/制作/銷售方,如何避免類似的法律糾紛呢?歡迎在留言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