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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車輛年審檢查要求(***25項)

對於江門車輛年審檢查要求(***25項)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壹直在咨詢小編,今天太平洋汽車網小編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車輛識別代號(整車出廠

編號)

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壹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至少有壹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和總質量小於等於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在靠近風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從車外能清晰識讀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其他機動車應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後,出廠編號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2007年4月1日起出廠的低速汽車,應按照規定打刻車輛識別代號。

同壹輛車上不允許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壹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內容應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改裝汽車,可能有兩個不同內容的車輛識別代號,此時應有壹個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與相關憑證相同。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易見且易於拓印,其內容應與相關憑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記載及整車產品標牌標明的車輛識別代號內容壹致,並且不應有明顯的更改、變動、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墊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

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打刻的發動機出廠編號不應有明顯的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若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

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如打刻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應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

相關憑證上記載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與發動機缸體上打刻或鑄出(或標識上標明)及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壹致。

註: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機動車打刻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時,其發動機的易見部位不壹定有發動機標識。

車輛品牌

/型號

註冊登記查驗時,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國產機動車)、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對進口機動車)等憑證上記載的“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與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車輛品牌、型號應相符。

車身顏色

註冊登記查驗時,按照實車核定車身顏色;變更車身顏色時,按照實車填寫車身顏色。

其他情況下,車身顏色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車身顏色壹致。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核定載人數

註冊登記查驗時,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載客人數/駕駛室乘坐人數。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核定的駕駛室乘坐人數、載客汽車核定的乘坐人數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標明的數值應壹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情況下,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壹致。

號牌板(架)/車輛號牌

註冊登記查驗時,檢查機動車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摩托車除外)應設於前面中部或右側(按機動車前進方向),後號牌板(架)應設於後面中部或左側,號牌板(架)應能安裝符合GA36要求的機動車號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上應設有2個號牌安裝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三輪汽車前號牌板(架)、摩托車後號牌板(架)除外]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號牌安裝孔應保證能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其他情況下,檢查車輛號牌:號牌應安裝在號牌板(架)處,號牌應正置、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專用固封裝置固封,號牌應無變形、遮蓋和破損、塗改,號牌號碼和種類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的記錄壹致,其漢字、字母和數字應清晰可辨、顏色應無明顯色差。不允許使用可拆卸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

車輛

外觀形狀

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均應齊全,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顏色不應有明顯差異。機動車配備的後視鏡和下視鏡應完好。所有車窗玻璃應完好且未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於駕駛人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於等於70%,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於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

車輛上裝備的商標、廠標等整車標誌應與車輛品牌/型號相適應。

註冊登記查驗時,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車輛外觀形狀應與《公告的機動車照片壹致,但裝有公告允許選裝的部件時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駕駛室(區)兩旁應設置車窗,貨廂部位不得設置車窗[但駕駛室(區)內用於觀察貨物狀態的觀察窗除外]。其他情況下,車輛外觀形狀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車輛外觀形狀壹致,但裝有允許自行加裝的部件時除外;機動車標準相片如懸掛有機動車號牌,其號牌號碼和類型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壹致。

註1:查驗員可以通過采集機動車標準照片信息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

註2:2012年9月1日前出廠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側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若小於50%,不視為不符合標準規定。

輪胎

完好情況

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輪胎胎面及胎壁應無影響使用的破裂、缺損、異常磨損和割傷,輪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螺母應完整齊全。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註冊登記查驗時,輪胎數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記載的數據壹致;其他情況下,輪胎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輪胎數壹致。

機動車用

三角警告牌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式樣及尺寸應符合相關規定。

汽車安全帶

裝備的汽車安全帶應齊全且能正常使用。臥鋪客車每壹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註冊登記查驗時,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汽車、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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