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國際相互保護。馳名商標是國內產品出口到國外的“通行證”,是全球範圍內唯壹受國際法保護的標誌。《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國際商標註冊馬德裏協定》、《trips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馳名商標保護條款的聯合提案》都明確規定了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
比如在國內被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國外也得到了保護。比如“森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後,解決了澳大利亞、臺灣省等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商標問題;“鳳凰”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後,美國和印尼的註冊商標依法轉讓給公司。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於在國內註冊的馳名商標,還包括在國外註冊並在國內使用的馳名商標,但後者的保護範圍僅限於類似商品和服務。
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更廣,主要表現在:
1.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商標法保護;
2.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不同或類似的商品。
馳名商標保護的具體情況如下:
1,反對惡意搶註;
《商標法》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
3.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該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或者以該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4.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可以以原告的註冊商標是其先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
5、反對相同(近似)商標對不同商品的影響。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商標所有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機關予以制止;
6、在查處假冒知名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數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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