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辯護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審,進入初審公告後3個月的異議期,壹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將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申請註冊的商標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已經刊登了註冊公告,該註冊公告也是無效的(註:為了按時刊登《商標公告》,商標註冊公告的印刷版本往往會安排在異議期屆滿前幾天,而在異議期前幾天甚至最後壹天提出他人商標異議時,加上郵寄所需的中轉時間,既有異議又有《註冊公告》)。申請人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
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將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副本發送異議方,並限定異議方在收到商標異議副本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異議方在限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答復的,視為放棄答辯權,異議程序照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