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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商標侵權的界定

法律主觀:

處罰商標侵權,有以下方式: 1、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銷毀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故意銷售假冒商標,違法所得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其他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