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保健法》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壹、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