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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第四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是: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本條是新增條文,規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規範。

本條規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準則,是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倡導性要求,是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間忠於愛情,保持愛情的專壹性。相互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不為婚外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壹。廣義上的忠實義務還包括配偶壹方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也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實是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的最本質的要求,其實質在於規範男女兩性的性關系,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裏的家庭成員應指以婚姻、血緣為紐帶,***同生活的、相互之間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親屬。並不是所有的親屬均構成家庭成員。參照《婚姻法》其他條文,這裏的家庭成員應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

擴展資料:

《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的規定是在第1章“總則”第4條,將其與“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並列,而並非規定在第3章“家庭關系”之中,其規範屬性既不是具體的權利義務型規範,也非禁止性規範,而是倡導性、宣示性規範,它為人們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提出了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就其規範地位而言,它與第2條、第3條有別,不是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與原則,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價值取向。

因此,難以將夫妻間的相互忠實解釋為壹項法定義務。《婚姻法解釋(壹)》第3條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僅以違反忠實義務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即是說,需要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比如:配偶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離婚或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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