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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傳播和蔓延,保障人體健康和公***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采取行為幹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應當增加財政投入,保障宣傳教育、預防控制、監測檢測、關懷救助、監督管理所需的各項經費。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給予經費補助。

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治專項經費。

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確定,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公布。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條 工會、***青團、婦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開展宣傳教育、關懷救助、捐款捐物、誌願服務等活動。

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直接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容易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享受崗位補貼,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宣傳與教育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識,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設專題、專欄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刊播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情況。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小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健康教育課程,並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的師資培訓。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培訓機構應當將艾滋病防治政策納入培訓內容。第十六條 民族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應當對宗教人士進行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培訓,並指導、督促宗教人士對信教群眾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在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培訓教育內容,為務工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用工單位應當對外來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