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擊運動是壹項合法的競技體育活動。在拳擊活動中,運動員因正常合理的慣例造成其他參賽運動員傷害的,不承擔責任。這種行為和約定是自甘風險原則的體現。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麽,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自甘冒險行為必須符合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帶有危險性。即按壹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包括現實危險和潛在危險;
2,受害人對承擔危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以文字或者口頭表示的承擔危險的即為明示;默示表示承擔危險的,須有證據證明;
3,該危險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拳擊活動中,如果參賽運動員故意違背比賽規則(不能攻擊下陰,不能攻擊後腦和後背,不能肘擊,不能用腳踢對方)致使其他參賽運動員權益受損(人身傷害或死亡),則不能以自甘風險抗辯,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拳擊在不少人心中都是壹項高風險的體育賽事,兩位拳擊手壹場賽事下來,基本上避免不了被打得鼻青臉腫,嚴重時還可能會導致意外傷亡,那麽在格鬥比賽中,如果打死人了會怎麽處理呢?首先我們說的是正規的拳擊格鬥比賽,對於那些非法拳擊比賽,本身就是禁止舉辦的,如果打死了人,另壹方當然是賠償,有期甚至是無期都在所難免。
但在正規的拳擊比賽中,就要分情況了,以UFC為例,比賽對陣雙方都是同水平運動員,技術水平差距不大,賽前要進行十幾項體檢並且在選手臨上場前還會為他們測量壹次血壓,來確保雙方選手的身體狀態適合比賽,畢竟作為壹場正規的商業比賽,主辦方絕對不會讓拳擊手帶病堅持工作,要是出了事,他們也擔當不起。
如果意外發生了,首先看裁判,他們的工作不僅僅是保護比賽,還要保護拳擊手,需要精準的判斷壹個選手是否還能繼續比賽,如果裁判沒有盡到保護選手的責任而導致選手死亡,那麽可能會被取消裁判資格,還會判刑和罰款。而拳擊手正常比賽沒有犯規的話,壹般不負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給錢是有可能的。
但反過來,如果裁判及時制止了,拳擊選手還不停壹直在打,那麽打死人壹方就是故意殺人了,可能會被終身禁賽,還要承擔巨額賠償和相應刑事責任。但不管是什麽情況,只要拳擊比賽中死了人,主辦方都逃脫不了幹系。那麽對於這麽危險的壹項體育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