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請。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裏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公示。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
4、再次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壹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廉租房申請所需條件
1、廉租房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廉租房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廉租房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廉租房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壹起***同生活的;
5、廉租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滿足以上的條件之後先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然後會進行15日的公示,最後等壹段時間以及搖號就可以進行配租廉租房了。
申請廉租房所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尚未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區拆遷辦開具的房屋拆遷證明。
5、房屋已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6、配租申請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綜上所述, 申請廉租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填寫申請表,並按照申請表的提示交驗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