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判決結果
1.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最後的判決為有期徒刑20年,這是指對直接對江歌造成傷害,導致江歌死亡的兇手陳世峰的宣判,他於2016年11月7日被捕,2017年11月24日陳世峰正式被確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同年12月20日,陳世峰因故意殺人罪、恐嚇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雖然陳世峰在兩天後提交了控訴狀,但29號他撤銷了,次年1月5日法院正式撤掉上訴,該案至此完結。
2.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
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媽媽發文宣布將對其同學劉鑫提起訴訟。2020年6月5日,江母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的庭前會議召開,次年4月15日該案開庭。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隨後劉鑫提出上訴。11月22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壹案,經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3.有期徒刑18個月
除了上訴兩個與江歌直接有關聯的案件外,江歌案還有壹個相關案件,據悉在江歌案兇手陳世峰宣判後,有壹位網名為“Posh-Bin”,真名為譚斌的網友,在網上發布了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和漫畫,但由於該文章、漫畫存在對江歌以及江母本人構成侮辱和誹謗,於是江母對譚斌提起訴訟,之後上海普陀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表示譚斌因侮辱罪、誹謗罪***判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後期江母以及譚斌均提起上訴,但上海二中院對此案的二審結果為維持原判。
二、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壹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確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的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即所在地還是所屬國家有司法管轄權,肯定壹方並排斥另壹方的管轄權限。另外有屬人管轄原則,屬人兼屬地的混合原則。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壹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