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及標準總***有三個,具體如下:
1、在失業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已經按照相關法規及要求,繳納失業保險滿壹年以上;
2、造成自己失業的原因是非本人意願而導致的;
3、已經按照相關法規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的。
非本人意願而導致的失業包括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或開除的、終止勞動合同的。
合肥市公失業金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壹律按782元發放。
7.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並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並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2022合肥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合肥失業金領取的期限是根據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來定的,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不同,在1失業之後能領取失業金的期限也不壹樣。具體如下:
1、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年限在1-2年之間的,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年限在2-3年之間的,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年限在3-4年之間的,可以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2022合肥失業金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1、線上申領:大家可以直接登錄合肥當地的指定App,在裏面找到失業補助金網上申領入口,然後點擊進去,再根據頁面的提示填寫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來進行申領。除此之外,大家也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渠道來申領;
2、線下申領
可以帶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社保卡,到合肥當地的社保辦事大廳去辦理相關申領手續。壹般現場都會有工作人員協助大家進行辦理。
四、辦理材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
2.身份證原件
辦理流程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上報→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上報→銀行→失業人員次月25日後持銀行存折到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時限
每月第4個工作日開始受理業務
審核未通過:當場告知原因。
審核通過: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25日後,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的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如發現領取金額有誤,可到受理部門查詢。
五、辦理條件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城鎮企業及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辦理材料
1.用人單位上報省(市)統計部門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即損益表或資金活動表),沒有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的帶單位職工上月工資報表。
2.填制《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職工花名冊軟盤。
4.職工增減變動表及增減原因說明書。
七、辦理流程
單位提交材料給合肥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備註: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自次月起停發失業補助金,未發放的失業補助金期限不予保留。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網上申請失業補助金流程
支付寶渠道:搜索“合肥人社”生活號——選擇“我要辦”——選擇“失業補助金申領”填寫個人基本信息提交等待審核即可。
微信渠道:搜索“合肥人社”公眾號——選擇“人社服務”——選擇“人社服務首頁”——授權查詢——選擇“我要辦”——選擇“失業補助金申領”填寫個人基本信息提交等待審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