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泰山區:泰安市中醫二院、泰山區人民醫院及省莊衛生院、邱家店中心衛生院;
岱嶽區:泰安市第壹人民醫院、泰安市岱嶽康健門診部、岱嶽區天平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泰安合仁堂醫院、泰安岱嶽高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新泰市:新泰市人民醫院、新泰市第二人民醫院、新泰市中醫院;
寧陽縣:寧陽縣中醫院、寧陽縣第壹人民醫院;
肥城市:肥城市人民醫院、肥城市中醫院、肥城市檢測中心門診部、肥城市礦業中心醫院、肥城市第二人民醫院、肥城市新城辦事處醫院、肥城市王瓜店街道衛生院;
東平縣:東平縣中醫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壹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並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托方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