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訪:收取茶位費情況不少見
價格幅度 2 元至 5 元不等
6 月 14 日,深晚記者隨機走訪部分餐廳聚集的商業綜合體時發現,以快餐簡餐為主的餐飲單位收取茶位費情況較為少見,但自主點菜的餐廳則大部分需要收取茶位費,收取幅度介於 2 元至 5 元不等,其中 3 元和 5 元價位的茶位費最為常見。
▲各大餐廳皆在菜單上標明了茶位費收費項。
飯點時段,深晚記者隨機走訪了寶安區海雅繽紛城 10 余家正在營業的餐廳,其中七成以上餐廳明確在菜單上規定按人頭收取茶位費。其中,巴辣香鍋收取費用最低,為 2 元 / 位 ; 客語、蛙來噠、禾綠回轉壽司等餐廳茶位費皆為 3 元 / 位;潮汕小廚、観漁、金戈戈收取費用則為 5 元 / 位。
餐廳對"茶位費"的定義及範圍也是五花八門。如蛙來噠的茶位費包含自助茶水、餐前小吃、"美元紙巾";金戈戈則在菜品飲料"荷葉刮油茶"旁標註小字"茶位"進行明確。此外,收取茶位而沒有茶水的情況也並不少見,如観漁收取 5 元茶位費的"茶水"就是普通檸檬水。
▲某餐廳的茶位費位 3 元 / 位,包含了自助茶水、餐前小吃、"美元紙巾"。
▲餐廳在特色飲品旁用小字標註了"茶位"二字。
事實上,除了茶位費,不少隱形收費項也常見於各餐廳菜單。市民陳先生向深晚記者透露,自己在位於梅林福田農批附近的福滿園大酒樓消費,除了支付茶水費,還被收取了消費金額 10% 的餐臺服務費。記者走訪時,也在石板橋港式茶餐廳菜單上看到,顧客自帶酒水,須支付 100 元的服務費。
顧客:合理範圍內可接受
商家:入店消費就得按人頭收取
對於餐廳收取茶位費等隱性費用,不少市民已習以為常。走訪時,近八成的消費者向深晚記者表示,現在外出就餐幾乎都要被收取茶位費,已經習慣了。不少市民認為,適當收取茶位費可以接受,但費用過高就不合理。對於服務費的收取,不少市民就表示,如果菜單上明確了,自己會有意識的避免此項消費,但如果商家在沒告知的情況下強制收取此項費用,就不能接受。
▲市民在某餐廳消費被收取的服務費。(圖片源於外賣平臺顧客評價)
那麽,顧客不喝茶或餐廳其他的飲料,是否可以免去茶位費呢?深晚記者走訪時,相關餐廳服務員皆明確,入店就餐就須按人頭收取此項費用,不喝茶也要收取費用。壹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餐廳經營者告訴記者,收取茶位費是大部分餐廳的做法,目的是提升營業收入,收取多少與餐廳經營成本關系較大。
不過,深晚記者在走訪時也看到,部分餐廳並未收取茶位費。如喜家德蝦仁水餃、太二酸菜魚等,其中太二酸菜魚還以洛神花、陳皮作為免費茶水提供給顧客。
律師:收取茶位費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收取茶位費、服務費是否合理,又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呢?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加媛認為,餐廳收取茶位費、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餐廳收取茶位費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王加媛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對於收取茶位費,每家餐廳做法不壹,部分餐廳在菜單上明確收取相關費用價格,部分餐廳則未明確,消費者結賬時才知悉要收取相關費用。對此,王加媛提醒道,如餐廳在消費者結賬之前不明確知悉茶位費等事項及價格,屬於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自主選擇權;如未提前告知,消費者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顧客自帶酒水,餐廳收取服務費,又是否合理,是否涉及法律問題?王加媛認為,餐廳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是不合法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深圳晚報記者 李超 /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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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