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條例將如何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市)公安機關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不及時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變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及時登記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三)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