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女員工案,女員工是周某,她去濟南出差,回來以後寫了壹篇小作文,說她的同事王某強迫他出差,酒桌上動她,還去了她酒店房間。
警方和檢察院快速介入調查,發現王某沒有強迫他出差,酒桌上倆人都有互相接觸的行為,並且王
某的脖子被這個周某種了壹顆草莓,於是阿裏王某無罪釋放。
但是警方在調查中發現,同桌的華聯員工張某,也就是裏說的張國 ,在酒局第二天早上被周某電話叫來酒店,倆人在酒店裏呆了很久,同時有壹張照片,就是酒桌上周某趴在張國腿上。
壹、警方判定張國是有強制動手行為的,審判了,張國覺得他和周某是妳情我願,人家電話叫自己來酒店的,不算動手,於是提出了上訴,然後被駁回,就是今天這個新聞了。張某是洗不幹凈的,不過不處理下阿裏周某,挺不爽的,小作文真的是兵家利器。周某,至於真醉假醉懂的都懂。
張某是供應商, 周某強行給上司種草莓,勾引未遂又找了張兩個男的有道德瑕疵不假,但是代價偏大了,說到底,周某的奇葩行為對社會信任的傷害更大。
二、這種判決真的令人不寒而栗,吃個飯只要女的往自己身上壹靠,第二天女的告自己動手,有照片有
DNA,真的是跳進黃河都洗不清。警方通篇沒提張某與周某是否發生過行為,張某帶走周某內褲也證明不了什麽,萬
壹是周某贈送的伴手禮呢?周某主動邀請張某過來並不能代表什麽,邀請來有可能
是談工作,不壹定就必然是要開房,相反的,張某主動攜帶壹盒套套,反倒說明張某是蓄意的,第
四,周某說張某進入房間後對其強制動手,那得有強制動手的證據比如驗傷,沒有視頻是不能說明
問題的。
三、當時周某喝多了,嘔吐這個情節可以證明周某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意識和反抗能
力,那麽妳張某在做什麽呢?攙扶周某回包間是吧,那麽扶胳膊和肩膀就好了,張某妳的手往哪裏
放呢?妳有沒有對周某上下其手、動手動腳?我知道妳肯定不承認嘛,沒關系,現在酒店的監控都
很完備,讓我們調看壹下當時的錄像。
妳跟壹個女生去開房, 女生事後說妳動手動腳,妳可以辯解——她當時是完全清醒的,妳倆在床上和沙
發上各來了壹發,換了三個姿勢,當時她還打電話給自己男朋友說在加班,只不過因為妳只用兩分
鐘就打完了全場還抽了根事後煙,所以她壹怒之下誣告妳動手動腳,說她是被迫的。沒關系,我們可以
理解並且聲討小作文。但是如果妳在酒吧外面撿屍,帶著壹個人事不知,而且之前也完全不認識的
姑娘去開房,女生說自己完全不知情,是被迫的,那妳就沒什麽可辯解的了。?
審結果意料之中,其實在壹審判決出來之前,輿論就普遍猜測,張某必然會被判有罪。
因為如果最後法院被判張某無罪,那張某被羈押10個月,就是錯誤羈押,他顯然不可能善罷甘休,
肯定要申請國家賠償。
先不說賠償金數額,單就公務員的前途而言,壹旦出現冤假錯案,將嚴重影響當地公檢法部門的社
會聲譽和政績考核,相關單位的直接領導也會背上處分。
妳只是去坐牢而已,我呢,我失去的可是晉升的機會和獎金啊!
四、女士醉酒 揩油可能會被判刑動手、動手動腳等案件都私密性極強,女士控告男士動手動腳或者強制動手,在壹對壹情況下,只要男
士承認和被害人有身體接觸或者發生過關系,即使被害人當時沒有明確反對,大概率會被認定有
罪,動手動腳案件也是如此。
同時,如果女士已經醉酒情況下,無論動手或者發生關系的時候,女士是否同意,只要女士酒醒
之後報警,大概率也會被認定為動手。
如果堅決不承認有身體接觸,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身體接觸,就很難定動手;如果堅決否認發生
過關系,又沒有物證,也很難定罪。
這個案件更加說明了壹點:君子不立於危墻之下。 在這我並非指本案的被告是君子,而是指想做君子的人,就不要讓“坐懷”的情況發生,更不要在 坐懷的時候生出非分之想。 不同於動手動腳罪有體液作為證據,在強制動手罪的定罪過程中,由於強制動手行為大多發生在比較隱 私的場合,因此該罪定罪非常依賴於嫌疑人、受害人的供述。 只要嫌疑人承認過和受害人有過身體接觸,而又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對這種接觸表示同意的話,強 制動手罪就很可能成立。